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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怎么改革(事业单位取消参公)

事业单位取消参公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影响最大的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中断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注定不可能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县严禁。
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影响最大的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中断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注定不可能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

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县严禁设立“事业局”,如此一来,事业单位就没有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依据,取消了参公属性。目前,这一改革已经在辽宁省先行试点,并于2018年7月底基本结束。

第1个问题: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之后,没有参公性质和岗位,工作人员也不再是参公人员。辽宁省改革的方式是,已经取得参公的,身份和待遇保留。问题是事业单位已经不参公了,这些人的身份和待遇能保留多长时间?今后的晋升问题如何解决?

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怎么改革(事业单位取消参公)(1)

第2个问题:辽宁省同时又规定,省考、军转、群团、公务员转参公的、2006年第一批登记的、选调生这六类人员,可以在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和党群机关的参公岗位上自由转任。问题是行政部门和党群机关还有空岗吗,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吗,有空缺的领导职数吗,能转多少人,以什么条件什么方式转任,不能转任的怎么办,继续保留身份又怎么晋升?问题一大堆,麻烦,而且无法妥善解决。

第3个问题: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后,明确是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执法是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又不再保留参公,《公务员法》和2016年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都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有“法定编制”。行政职能的法定编制就是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而《公务员法》又明确规定了工人不能执法,因此就只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才能执法。新《公务员法》修正草案,又明确提出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那么,行政执法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是继续接受“委托执法”还是作为执法主体执法?行政执法能成为事业单位的独特个例,保留参公性质吗?如果保留,对其他事业人员公平吗?目前,沈阳市成立了行政执法总队,保留参公属性,对区实行垂直管理,下设各区执法大队。这个做法对全国行政执法事业单位改革有指导意义,只是对其他的参公人员怎么办?

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怎么改革(事业单位取消参公)(2)

第4个问题: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转为普通人员,其工资待遇大大降低,不公平。如果恢复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继续走职称路线,那么转了这十几年,中断的职称评定如何接续?按条件统一提一级、两级?还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不现实,那么分条件提高职称级别,也不是很现实,职称名额都有限制,竞争过程非常激烈,普调对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冲击会非常大,重新造成新的矛盾。

这四个问题能不能解决,直接关系到原来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的个人前途和待遇,希望经过各方的努力和谅解,能有一个相对公平又圆满的结果。

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怎么改革(事业单位取消参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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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事业单位中的参公人员怎么改革(事业单位取消参公) - 历史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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